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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化为成本法需要追溯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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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05 2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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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国有大型企业甲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为国内居民企业适用
  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按照成本法调整之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42000万元,计税基础是42000万元,且由于均为国内居民企业,甲公司拟长期持有该公司投资,因此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选项B,增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选项C,变更日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追溯调增其账。

下列关于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A变更日对A公司投资
  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按照成本法调整之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42000万元,计税基础是42000万元,且由于均为国内居民企业,甲公司拟长期持有该公司投资,因此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选项B,增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属于正常事项,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选项C,变更。

企业持有限售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均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方能实施控制的,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

甲公司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2016年度和2017年度甲公司发生
  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40.5贷:投资收益140.55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